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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贲永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7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68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贲永平,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宜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贲永平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燃油助力车(经鉴定符合普通摩托车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至石狮市九二路与群英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贲永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7.7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贲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贲永平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永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贲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贲永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