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涂东阳、上饶市恒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东阳,上饶市恒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涂东阳,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8号汇景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郑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涂东阳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涂东阳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47.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70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