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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军辉、石家庄市吉发曲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辉,石家庄市吉发曲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杨军辉,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吉发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平涉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吉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军辉与石家庄市吉发曲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即矿劳仲案字(2017)第006号劳动仲裁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100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矿劳仲案字(2017)第006号劳动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