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振英与高风财、罗振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英,高风财,罗振有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994号原告:罗振英,女,194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高风财,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罗振有,男,58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罗振英与被告高风财、罗振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罗振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569元,由原告罗振英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