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中煤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穆良贵、乔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煤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穆良贵,乔继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370号之二原告:江苏中煤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良贵,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乔继青,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煤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穆良贵、乔继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煤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