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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缙云韩立锯业有限公司、无锡锋利特超硬工具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缙云韩立锯业有限公司,无锡锋利特超硬工具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缙云韩立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立田。被执行人:无锡锋利特超硬工具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东绛黄金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静。浙江缙云韩立锯业有限公司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242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无锡锋利特超硬工具制品厂在(2017)浙1122执246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无锡锋利特超硬工具制品厂的财产在价值2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荣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