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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成、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成,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85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东成,男,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XX,女,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成、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方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