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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申茶、曾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申茶,曾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申茶,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曾蓉,女,1968年4月13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申茶与被执行人曾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蓉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0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