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王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王燕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659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电满,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占云(陈立新之妻),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号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雷,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电满、郭占云,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诉称:陈立新与王燕平在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2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两份,约定陈立新购买王燕平顺义区×××房屋一套,房屋价款352万元。签订合同当日陈立新支付王燕平十万元定金。同年3月17日北京地区发布新的购房政策,导致陈立新准备出售的房屋不能出售,同时购买王燕平的房屋首付款大幅增长,陈立新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为此陈立新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与王燕平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王燕平仅同意退还一半,故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陈立新与王燕平于2017年3月12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两份《补充协议》;2.判令王燕平返还陈立新定金1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王燕平承担。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辩称:不同意陈立新诉讼请求。陈立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身受到3.17新政影响,并没有提交陈立新作为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住房的相关证据,且陈立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购买王燕平房屋导致首付款增长的事实,陈立新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果陈立新不想购买,可以同意解除合同,但不退还定金并要求陈立新另行赔偿损失3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反诉称:北京市出台限购限贷政策不是突发的,而是陆续出台的调控政策,陈立新作为买方在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风险,不能依靠政策,陈立新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给王燕平造成经济损失,现涉诉房屋在中介降价30万,至今仍未成交。我们要求陈立新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0万损失。我们也是换房,出卖涉诉房屋后购买×××的房屋,由于陈立新未履行合同,导致借款支付裕龙三区购房款,并支付了利息。如果陈立新不想买,并且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不退还定金,并要求陈立新赔偿30万损失。反诉要求:1.判令陈立新赔偿王燕平经济损失30万元;2.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陈立新负担。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辩称:不同意王燕平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实际不能履行,互不负违约责任,故不同意王燕平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王燕平作为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陈立新在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主要内容为: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顺义区×××号,建筑面积共计78.73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顺私字第××××号;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770000元。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100000元,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内的家电、家具、装修装饰、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物业费、供暖费、车位费、公共维修金及其它房屋维护费用合计作价750000元;买受人需要贷款的,支付的首付款为172万元,拟贷款金额为180万元;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级政府出台新的房产政策,造成本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则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不负违约责任。当日,双方在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顺义区×××号成交价格为352万元,此价格为王燕平净得价,不含税;陈立新于2017年3月12日向王燕平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在交易中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陈立新以组合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当日,双方再次达成补充协议,约定:1.2017年3月12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首付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3.过户前24小时内陈立新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人民币玖拾柒万元整;4.陈立新通过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混合贷款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5.物业交接当日此房没有任何欠费,陈立新支付王燕平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2017年3月12日,王燕平收到陈立新所交顺义区×××号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定金10万元,并出具收条。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40%(自主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80%。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两份《补充协议》仅履行交付定金一项义务,并未履行其他内容。关于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陈立新主张上述3.17政策的出台后,因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导致贷款金额减少、首付款提高,其妻子名下的商住房也因为相关政策原因无法出售,其无力支付多出的首付款,故不能继续履行,并提交贷款证明、和解协议等证据佐证;王燕平不认可陈立新上述理由,称首付款上涨的数额陈立新可以承受,并非无力支付,是因为上述通知出台后房价下降,陈立新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因陈立新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王燕平借款支付其已经购买的另一处房屋,给王燕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提交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借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另查,陈立新与郭占云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陈立新与郭占云一致认可位于顺义区×××室房屋登记在郭占云名下。原告陈立新提交的2017年4月7日出具的购房资质核验结果显示:申请核验人信息:姓名:陈立新,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家庭名下拥有住房:0套,婚姻状况:未婚,家庭人口数:1人……核验结果:初步核验通过。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和解协议、借据、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核验结果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系陈立新与王燕平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陈立新辩称因3·17新政的出台导致其贷款金额减少、首付款支付比例上涨,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陈立新之妻郭占云名下在北京市有房产,陈立新提交的核验结果记载其未婚与事实情况亦不相符,故其并非因3·17新政的出台导致贷款金额减少、首付款支付比例上涨,现陈立新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6月7日庭审中,王燕平表示可以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亦不持异议。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陈立新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其要求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关于王燕平反诉主张的30万元损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本院判令陈立新不退还定金时亦考虑了王燕平的损失情况,故本院对于王燕平反诉要求陈立新另行赔偿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于二○一七年三月十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于二○一七年六月七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立新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燕平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德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