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赔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道均与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均,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赔初20-1号原告陈道均,男,汉族,1954年7月10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生,系由重庆公众河流环保中心推荐,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大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蒋明河,镇长。委托代理人姚克卫,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道均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梁区政府)、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居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铜梁区政府、安居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道均及其委托代理人骆礼全,被告铜梁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凤霞和被告安居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克卫、刘丰铭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铜梁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向原告释明后其不同意变更被告。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渝01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原告陈道均对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的起诉。该裁定作出后,原告陈道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已变更为安居镇政府,同时本案系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张 力审判员 李立新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