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海艳与梁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艳,梁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江海艳,女,1980年6月4日生,汉族,通化县快大茂镇,政府机关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福楼小区2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梁光辉,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板松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海艳与被执行人梁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江海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 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