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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福林拉链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福林拉链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陶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569��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福林拉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54464-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回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立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532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陶然。被执行人:陶然,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福林拉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陶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陶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7元,保全费810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王盟服饰有限公司、陶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履行期限现尚未届满,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3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