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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贾建民诉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田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民,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行初46号原告贾建民,男,村民。委托代理人姚丰收,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清军,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高双伍,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涛,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贾建民诉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田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贾建民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贾建民撤回其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建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池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