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玉才、许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才,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玉才,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被执行人:许勇,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勇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勇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