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国正与李利明、李小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正,李利明,李小镇,江金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民初1303号原告:赵国正,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军,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利明,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李小镇,男,195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金花(又名江全花),女,1958年1月8日生,住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国正诉被告李利明、李小镇、江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军、被告李小镇、江金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利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李利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李利明返还购房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被告李小镇、江全花(又名江金花)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利明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门新村东街82号院内房屋卖给原告,价款10万元。该合同被告李小镇、江全花进行了签字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条,并向原告交付了房权证书,原告多次要求履行交付义务,遭到拒绝。后原告得知,不属于本村村民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保护,被告因该合同取得10万元,应当予以归还,还应支付违约金。被告李小镇、江全花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小镇、江金花答辩称,1、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从合同也无效;2、原告请求10万购房款,没有给被告李小镇、江金花,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小镇、江金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告李利明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已记录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利明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门新村东街82号院内房屋卖给原告,价款10万元。该合同被告李小镇、江全花进行了签字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条,并向原告交付了房权证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付义务,遭到拒绝,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利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李小镇、江全花无异议,对原告的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被告李利明应当将所收取原告的100000元予以返还。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原、被告、担保人均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屋买卖的主合同无效,被告李小镇、江全花的担保合同也无效。被告李小镇、江全花在合同的签订中虽然也有过错,但只应当承担被告李利明不能返还原告买房款的部分责任;而不应当对被告李利明归还原告全部房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李小镇、江全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利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国正与被告李利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李利明返还购房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李利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赵国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利明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