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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泽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原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释放,同年6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被告人李泽辉先后三次到被害人曹某1位于武夷山市吴屯乡崩���村路口旁的茶山上盗窃茶苗,共计612株。经鉴定,被盗茶苗价格为2735元。2、2016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泽辉将被害人左某放在武夷山市吴屯乡瑞岩寺门口的一个帐篷盗走。经鉴定,被盗帐篷价格为144元。案发后,被盗帐篷已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6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泽辉将被害人赵某1堆放在武夷山市吴屯乡吴边村公墓山附近山场的木材盗走11根,被看护木材的熊某当场发现后,遂将木材归还。4、2016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泽辉到被害人江某经营的位于武夷山市火车站的“小黑烤鱼店”,盗走3片彩钢瓦、1个煤气罐、5个排插、20个节能灯泡,欲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702元。2016年5月10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李泽辉在武夷山市第二医院一楼大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泽辉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1993)潭刑初字第026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人占某、虞某、熊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1、江某、赵某1、左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泽辉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58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品已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挽回,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针对赵某1、江某被盗案,被告人李泽辉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泽辉当庭提出在江某被盗案中是盗走3片彩钢瓦、不是5片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盗5片彩钢瓦,被告人李泽辉原供述证实是盗走3片彩钢瓦,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李泽辉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泽辉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李泽辉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二、责令被告人李泽辉退赔给被害人曹德建经济损失2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林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红敏书 记 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