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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留生与宋七十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留生,宋七十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42号原告:宋留生,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七十二,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宋留生诉被告宋七十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欠款本金12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宋留生于2017年8月2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现居住地址,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宋留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亚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