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留生与宋七十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留生,宋七十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742号原告:宋留生,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七十二,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宋留生诉被告宋七十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欠款本金12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宋留生于2017年8月2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现居住地址,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宋留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亚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