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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518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圣奥针纺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圣奥针纺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51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9281XR,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华昌路。法定代表人:包国刚,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圣奥针纺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8725925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街293幢113、134号。法定代表人:刘洪魁,常州市圣奥针纺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兴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圣奥针纺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兴阳公司申请,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圣奥公司应给付兴阳公司货款14083元,并负担诉讼费80元,合计1416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14163元结算,由被执行人圣奥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元,于2018年3月底前给付3000元,同年6月底前给付3000元,同年9月底前给付3000元,同年12月底前给付2163元。案外人刘洪魁自愿为被执行人圣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兴阳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阳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圣奥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接下页)(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