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玉敏与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敏,牛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662号原告:张玉敏,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燕,女,48岁,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敏与被告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敏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