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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融安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融安县。被执行人何某,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融安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黄某申请李某、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何某、张某应支付申请人黄某案款21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某在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有房产一处(另案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在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有房产一处,因价值远超出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故不予查封、拍卖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4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家宏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