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树立、周秀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立,周秀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恒,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贾良雨,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陈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良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贾良雨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贾良雨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贾良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债权人应受偿32150元,未受偿3215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3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八年���月七日书记员 丁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