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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龙云区。法定代表人:季荣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男,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邹德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