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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蒋宁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宁,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25号之一原告:蒋宁,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王飞,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蒋宁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16时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宁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蒋宁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施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