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铭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映福,张铭,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61号申请人:张映福,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0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张铭,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0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罗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03月0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张映福与被申请人张铭、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铭、罗燕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旺苍房权A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2)字第XXXX号予以冻结。案外人张丹,蒋菊芳位于房管局住房一套:旺房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XXXXXX**,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0)字第XXXX号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予2017年8月21日,依法将被申请人张铭、罗燕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旺苍房权A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2)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冻结;将担保人张丹,蒋菊芳位于房管局住房一套:旺房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XXXXXX**,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0)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