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钱如兵与童宗亮、陈贤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如兵,童宗亮,陈贤来,滁州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83号原告:钱如兵,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宗亮,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贤来,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滁州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12024C。法定代表人:吴心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如兵与被告童宗亮、陈贤来、滁州市金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钱如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如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如兵负担。审 判 员 胡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