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叶观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观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77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观全,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观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观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叶观全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南县武当镇中国石化加油站进入105国道往武当镇大山村方向行驶。11时左右,叶观全驾车驶入105国道过程中,与龙南县城方向往广东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赖某1酒后驾驶的赣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叶观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观全委托朋友拨打报警电话,之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观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及车辆基本信息、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尸体处理意见书,证人赖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观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观全肇事后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观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王 勇审 判 员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利盛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