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红喜与被执行人马中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喜,马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红喜,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马中秋,男,汉族,199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吴红喜与被执行人马中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中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