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俊英、韩志忠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英,韩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英。被执行人:韩志忠。申请执行人王俊英与被执行人韩志忠为赡养纠纷一案,(2012)故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4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