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悦、戚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悦,戚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唐悦,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戚津生,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悦与被执行人戚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