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李达、李文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达,李文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975号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该单位主任。被告:李达,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文岭,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李达、李文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