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7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与刘帮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刘帮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135号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学昌,系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被告刘帮伦,男,汉族,1941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高中文化,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诉被告刘帮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和被告刘帮伦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小金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畯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