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卢四强与赵金中、张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四强,赵金中,张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35号原告:卢四强,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中,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小文,女,汉族,现年43岁,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卢四强诉被告赵金中、张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卢四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小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四强撤回对被告张小文的起诉。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