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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28深圳市鸿富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天鸿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富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南通天鸿镭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富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牛湖吓围村裕新路C东一楼。法定代表人:陈俏帆。被执行人南通天鸿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68号(科技创业园201室)关于深圳市鸿富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天鸿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万元。本院立案后,由崔小林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