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顺华与王有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华,王有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特41号申请人:王顺华,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脑血管医院在职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王有福,男192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退休职工,住创业城。委托代理人:梁洪秀,女,193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创业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顺华与被申请人王有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顺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顺华以被被申请人王有福死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