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许美红,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林信豹,陈阿芬,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05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工业区(棒杰服饰有限公司内)。经营者:朱国良,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朱国良,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许美红,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中行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信豹。被告:林信豹,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阿芬,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塘西区块。法定代表人:朱国良。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朱国良、许美红、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林信豹、陈阿芬、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4万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5日为25247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朱国良、许美红、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林信豹、陈阿芬、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陈凌,被告林信豹、陈阿芬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朱国良、许美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在2013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2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625万元内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也作了约定。2013年8月6日,被告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林信豹、陈阿芬与原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均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在2013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438万元内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内容同上。2014年7月17日,被告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在2014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625万元内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内容同上。2015年7月16日,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84万元用于归还转贷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7日,年利率为8.2℅,计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5年7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发放贷款284万元。嗣后,被告仅支付了2016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17年1月5日,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4万元及利、罚息25247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4万元及利、罚息(暂算至2017年1月5日为25247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国良、许美红、义乌市超华印刷有限公司、林信豹、陈阿芬、义乌市索妮饰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安奈饰品配件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