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张正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908号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解长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才,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5元,减半收取计3,897.50元,由原告上海兴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