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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106民初1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蒋玉辉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付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辉,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付超,刘泽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106民初11486号原告:蒋玉辉,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56709F。被告:付超,男,1991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泽兵,男,1985年均2月1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双流县锦江区。原告蒋玉辉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付超,刘泽兵、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蒋玉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玉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玉辉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