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范在春、张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在春,张捷,张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79-3号申请执行人:范在春,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捷,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建筑承包商,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道华,男,1955年7月10日生,汉族,建造师,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捷、张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捷、张道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捷在本院有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捷在本院的执行款34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