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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18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代理人:秦云龙。被告王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5元,原告自行承担25元。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