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陈文华、孙海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英,陈文华,孙海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32号原告:陈海英,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晓华,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华,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孙海东,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晖,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海英与被告陈文华、孙海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海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陈海英负担。审判员 游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炳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