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某与宾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宾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民初968号原告:洪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建玉,东安县生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宾某1,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旭红,东安县慎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洪某与被告宾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玉、被告宾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婚约财产(彩礼)36000元,返还原告卖谷子现金6430元,返还原告给被告治病费用4330元,三项共计46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3年冬,原、被告经宾某2、纪存芳介绍相识,在原告家见面时原告付给被告彩礼4000元,付给其母亲1000元,付给其亲友2000元,共计7000元;2、一个月后,原告给被告买五金花费5000元;3、2015年1月,在被告姐姐家里,原告当着介绍人的面,付给被告彩礼24000元;4、2015年10月25日,原告将卖稻谷所得6430元,打入被告的帐号;5、××××年××月××日,被告患病时原告为其花费4333元;6、原告要求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自××××年正月以来,被告不辞而别,一直没与原告联系。被告借婚姻骗取原告钱财,数额巨大,因拒不返还,导致原告生活十分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宾某1辩称:1、2013年见面时被告只收了原告4000元,2015年1月被告只收了原告12000元。2、原告诉请返还卖稻谷现金6430元,医疗费4333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原、被告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不具备法定条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对于2013年原、被告见面和2015年1月,原告给被告宾某1金钱数额的认定,原告在诉状中进行了陈述,证人宾某2(媒人兼给付经手人)进行了作证,且能相互映证,对原告的上述陈述,本院予以确认;2、2014年冬天,原、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至××××年农历正月被告出走;3、原告所在村组均证实,原告给付被告的钱全部是借的,原告因此生活十分困难。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争执焦点,一是原告诉请的返还财物,那些属于彩礼?彩礼一般指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的风俗,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者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因此本案的彩礼应包括:1、2013年见面时,原告付给被告的4000元;2、原告给被告买三金所花费4792元;3、2015年1月原告给付被告24000元。而原告诉称的2013年见面时付给原告母亲和亲友的红包,是原告与被告亲友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2015年8月被告患病时,原告为其花费的医疗费,是原告基于共同生活关系对被告应尽的道义上的义务。2015年10月原告收卖稻谷所得的6430元,系共同生活双方的共同收入。二是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如何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对于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50%的彩礼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项的判定,判决如下:被告宾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某彩礼计人民币16396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原、被告各承担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