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个人业务部副经理,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丽娜,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张庆峰,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迎凤路***号。原审被告:马强,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审被告:王慧,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原审被告:楚秋峰,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审被告:王秀梅,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审被告:徐宁,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闫丽娜、张庆峰、原审被告马强、王慧、楚秋峰、王秀梅、徐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传宝审判员 崔 英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仙金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