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良军、孙继斌等与徐长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军,孙继斌,徐长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280号原告:孙良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孙继斌,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聂祥春,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阔,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孙良军、孙继斌诉被告徐长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良军、孙继斌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徐长阔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剩余工程款24,800.00元支付给二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良军、孙继斌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军、孙继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0元,由原告孙良军、孙继斌承担。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