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2986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汤春华、侯继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汤春华,侯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98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18号振兴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高新立,总经理。被执行人汤春华,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侯继刚,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春华、侯继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被告侯继刚共计欠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49000元(含在第三人在连云区法院申请执行的157000元)。被告侯继刚今后对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连云区法院申请执行的157000元,不再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被告侯继刚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9月每月10日前向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还款30500元。被告侯继刚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就所欠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对运营的苏G×××××/苏G×××××及苏G×××××/苏G×××××车辆,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全损受益金额为全部赔款,部分损失受益金额为当期欠款),并且要求参保全险(车损、三责100万、车上人员险等),若被告侯继刚不能按前述要求投保,第三人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扣押车辆。被告汤春华对被告侯继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另外自行结算。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依法正在处置拍卖中,但该车辆拍卖款并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986号案件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竹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