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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汉红、王金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汉红,王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79号申请人:徐汉红,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金光,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人徐汉红与被申请人王金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汉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光名下364000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