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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程振华与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唐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振华,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唐朝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7022号原告:程振华,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唐朝文。被告:唐朝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振华与被告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以下简称帝雅湾足浴)、唐朝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振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康,被告帝雅湾足浴、唐朝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正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帝雅湾足浴、唐朝文立即停止侵犯程振华第130667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帝雅湾足浴、唐朝文赔偿程振华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904元。事实和理由:1999年10月21日,程振华开始经营佛山市**舒适湾足底按摩院(以下简称顺德舒适湾),主要从事沐足等保健业务,至今在顺德区周边地区有大量客人慕名而来。2014年12月28日,程振华申请第13066719号注册商标并使用至今。2016年3月,唐朝文经营的中山市舒适湾足浴休闲中心(以下简称中山舒适湾)未经程振华允许,在企业招牌上使用“舒适湾”字号并置于醒目之处混淆视听,造成程振华的生意受损。程振华委托律师交涉,唐朝文于2016年4月7日签订《协议书》,承诺在中山舒适湾的招牌上不再使用“舒适湾”字样。协议签订后,两被告继续在中山舒适湾上使用该字样以招揽技师、吸引顾客。顺德舒适湾与中山舒适湾距离仅9公里,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顺德舒适湾大量顾客流失、营业额年减少100万元以上。为维护程振华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帝雅湾足浴辩称,1.其前身中山舒适湾成立于2013年8月8日,程振华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后,帝雅湾足浴使用舒适湾字号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2.程振华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驳回程振华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程振华提供的顺德舒适湾的外观照片,两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可予以认定;2.程振华提供的录音证据,因其主张法定赔偿,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3.帝雅湾足浴、唐朝文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3066719号“舒适湾+SHUSHIWAN+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系程振华,核定使用在第44类的保健、芳香疗法、休养所、美容院、修指甲、按摩、化妆师服务、疗养院、风景设计、桑拿浴服务上,注册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佛山市***舒适湾足底按摩院经营者系程振华,成立于1999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是沐足。中山舒适湾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8日,2017年7月25日名称变更为帝雅湾足浴,经营范围:公共场所经营,投资人于2014年7月3日由罗勇变更为唐朝文,投资额10万元。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7年5月12日出具(2017)粤中凤翔第2598号公证书记载:程振华的委托代理人程某于2017年5月8日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公证员陈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某随程某来到位于中山市标示有“中山市舒适湾足浴休闲中心”字样的建筑物,墙壁标识“***路11”字样的门牌。公证员对周围环境拍照后一起进入309房消费,公证员对该处的门面、牌匾及房间情况拍照,沐足消费204元,取得收据及名片各1张。上述照片的打印件、收据及名片的复印件均附着在公证书上。经查验公证照片,帝雅湾足浴的招牌上标注“中山市舒适湾足浴”,其中的“舒适湾”字体较大,占招牌的主要部分。2016年4月7日,唐朝文与程振华的代理人李奠基签订《协议书》,唐朝文同意在经营的企业中不再使用“舒适湾”作店招,一次性支付程振华1万元了结舒适湾商标使用权纠纷,程振华收到该款后,放弃向唐朝文主张非法使用“舒适湾”商标的权利。双方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程振华造成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程振华称其经济损失为法定赔偿,合理费用主张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700元、公证取证消费204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帝雅湾足浴是否侵犯程振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满足3个条件:必须将商业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帝雅湾足浴将“舒适湾”字样在其营业场所的招牌中突出使用,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第13066719号注册商标标识上部是舒适湾三个汉字,下面横排SHUSHIWAN的拼音与三个汉字长度相当;下部是图形,由稻穗型的半圆内部有海鸟、波浪构成,主要部分且具有识别意义的是“舒适湾”三个汉字,帝雅湾足浴的招牌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主要部分完全一致,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且属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已侵犯程振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焦点二是责任承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帝雅湾足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悔改表现;2.商标的美誉度一般;3.帝雅湾足浴原企业字号在中山市使用在先;4.商标在该类服务行业中的贡献值;5.程振华维权的费用,综合酌情确定帝雅湾足浴赔偿程振华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元。唐朝文作为帝雅湾足浴的投资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唐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程振华第130667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唐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程振华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三、驳回原告程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8元,由原告程振华负担14000元,被告中山市帝雅湾足浴休闲中心、唐朝文负担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艺明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