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兴虎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兴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25号罪犯唐兴虎,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原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足法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兴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千元(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4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兴虎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唐兴虎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兴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兴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中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兴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