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雪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迎,石华,刘爱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雪迎,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峰,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迎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爱萍,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系刘爱萍之夫),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雪迎因与上诉人石华、刘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间认定错误,导致《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价值时点错误,属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雪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上诉人石华、刘爱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