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管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A025号403A-16。法定代表人:宫继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玉广,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殿辉,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冻结保证人管鹏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