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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管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A025号403A-16。法定代表人:宫继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玉广,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殿辉,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通嘉和(大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冻结保证人管鹏的工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