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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林,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田林从外地至北碚寻找朋友未果,因身上钱财耗尽遂产生盗窃故意。当日12时许,田林手戴白色针织手套,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李某居住的家中,从客厅鞋柜上方一盒子内盗走现金120元,从客厅沙发上盗走绿色挎包1个。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田林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田林身上查获绿色挎包1个、白色针织手套1双。所盗现金已全部被田林耗用。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绿色挎包价值人民币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田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执行刑期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林退赔被害人李某被盗现金人民币120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套一双)依法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文静 关注公众号“”